水土保持监测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 )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 )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2、编制依据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9号文,2014年10月1日实施);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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