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验收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编制依据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9号文,2014年10月1日实施);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办水保〔2018〕133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
(7)《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式样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
(8)《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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