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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云南省迪庆州某公司二级公路工程“未批先变”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4-03-14 17:15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云南省迪庆州水务局对某二级公路工程检查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征占地范围、弃土场位置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发生较大变化,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嫌存在“未批先变”违法行为。迪庆州水务局随即印发检查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2023年8月23日,建设单位仍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迪庆州水务局指定香格里拉市水务局立案调查处理。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9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10月18日,对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10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决定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355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当日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于2023年11月8日足额缴纳罚款,11月13日该案结案。目前建设单位正在积极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并承诺尽快完成整改工作。

 

三、案例启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这起案件进行处罚,在案件处罚中充分考虑违法情节,使用自由裁量权得当,及时履行有关告知义务,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案件的处理,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不仅维护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权威,也对当地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供稿单位:云南省迪庆州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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